台湾的李女士花1460万元新台币买了房子,还没来得及高兴的她,就从周围的邻居口中得知,她买的这个房子原来是个“凶宅”,以前有人上吊自杀。这可吓坏了李女士,立刻将房子低价转卖给其他人,之后,李女士向台北法院起诉,要求卖家赔偿一定的损失费。
台北法院了解情况后认为,原告所述的事实不假,的确是因为过去曾有人在屋内上吊自杀,可原房主郭女士对此并不知情,在李女士购房过程中原房主无意隐瞒“凶宅”这个事实,故郭女士不构成刑事诈欺罪。但李女士将房屋转卖他人后,经鉴定房价因此减损214万元的价值。
故法官审理后认为,郭女士理应赔偿李女士的房屋转卖的损失共214万元新台币。买完房子还能获得损失赔偿的事还真有,这在今后的房产纠纷中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