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李先生:我在办理遗产手续时,由于亲属间的信赖和尊重,我的三位孩子在房产证过户时,房产证上写的仅仅是我大儿子的名字,且并未签署任何其他协议。三年后,我的二女儿由于经济困难,提出将自己手中三分之一的房产份额出售。但直至此时才发现,我的大儿子已经将这处房产出手获利400余万元,且以房产证上仅有自己的名字为由,拒绝向其他子女分配售房所得房款。
通程事务所杨建明律师:这是一例比较典型的房屋权属的共有权利纠纷,这类权利纠纷在家庭成员、亲友间发生的几率较多,也会发生在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的人群之间。主要特征就是房产证上只登记有权属人之一的名字,而该权属人在出售或抵押该房产时没有征得其他房屋共有权属人的同意。按照《物权法》规定,房屋权属为共有时,需要共有权利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对该房产进行处置。但在实际中,这类房产证上仅有权属人之一的名字的情况很多,而在这种情况下,产权人之一完全有可能通过合法手续将房屋出售并签订合同。
有两个方面的措施:从积极角度来讲,最好的办法是在确定房屋权属时,能够把自己的权益明确地公示出来,其中把自己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是关键中的关键。当然,也可以通过签订共有权利者之间的协议、或者通过有效的遗嘱等,向法院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以上措施皆未采取,共有权利人可以尝试通过举证该房买卖时,第三方与出售人存在恶意串通等行为,来申请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