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区黄先生:鲁某从单位分得一套市场运作房指标,但不想要这套房,于是他将指标转让给我,并收取了我2万元转让费。在进行指标转让时,我们签订了一份指标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我以鲁某的名义向建房单位交纳了市场运作房订金1万元、市场运作房款7.5万元,加上给鲁某的转让费,当时,我一共为这套房花掉了10.5万元。房子价值上涨,鲁某反悔不干了,要解除协议,并按银行利息退回我所交房款。对于鲁某的要求,我无法接受,因此他特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鲁某返还黄某所交的转让费、订金和房款,此外赔偿利息损失1万元和房价上涨后的差价损失25万元。
通程律师事务所杨建明律师:不管市场运作房转让指标协议是否有效,将指标进行交易转让都是违反规定的,转让后的房产也无法办理相关合法手续,指标购买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目前国家已经叫停市场运作方式建设职工住房,以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建房方式取而代之。这样一来,单位职工转让名额或指标的行为仍然会大量存在。这一类房屋都是单位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建,是不可能允许职工私自转让的,因此也不会为“指标房”购买人办理房产证。因此,为了避免合法权益受损,购房者尽量不要购买这样的“指标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