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叶先生:我因为没有购房资格,因此与朋友楚某商议,通过签订双方“借名买房”协议的方式,使用楚某的购房资格,由叶某出资购得住宅一套。双方的协议规定,我向楚某支付一定的“借名买房”管理费(即购房资格租金),而房屋实际所有权为叶某所有,且我持有所有相关权属证明。但随后,楚某通过挂失的方式,重新申领房产证后,将该住宅转手给第三方并获利500余万元。
通程律师事务所杨建明律师:这类“借名买房”的案例在现在有增加的趋势,类似的“借名买车”等也在增加。总的来说,由于购房资格、购车资格等并不允许出租或出借,所以此类合同缺乏法律效力。即便能够证明协议双方的交易情况,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实际出资者的合法权益存在较大的风险,即便不出现恶意转卖的情况,如果出租资格者因负债被执行名下财产,两人间的协议也无法保护实际出资者的权益。因此应尽量避免签订此类“借名”协议。
此类案件的一个特征是住房的相关权证往往由借用者保管,故购房人在遇到出售者无法完整出示购房系列证明(如发票、收房通知、物业合同等)的情况下,应谨慎辨识对方是否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同样,此类合同由于较难向购房人展示全部的证明文书,往往会通过和他人恶意串通,虚构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屋所有权。要举证恶意串通以证明合同无效,可以通过合同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时有没有看房、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房款支付时间、或只收取少许定金就急于直接过户等细节来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