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望城区张先生:我与未婚女胡某同居。在同居过程中,我履行诺言赠与胡某房屋一栋,并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将产权所有人登记为胡某。2002年8月,二人关系破裂,我到人民法院起诉胡某,要求判令胡某返还上述房屋。
通程律师事务所杨建明律师:本案中涉及两个争议:一是张某与胡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是"附条件的赠与"还是"附负担的赠与"。二是"不法给付"能否要回?本案中赠与人张某以赠与胡某房屋为诱饵,引诱胡某与其同居,当然构成不法原因的给付。但此时应分两种情况来看:第一,如该房屋属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仅拥有该房屋的部分产权,而无权单独处分整个房屋,故其赠与效力只能及于张某的部分产权,而不能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第三人有权就其财产部分要求返还或给予补偿。第二,如该房屋属张某个人财产,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本案中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房屋,已经完成了登记,具备了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虽然不存在第三人介入,但原给付人仍无权请求返还。所以,此时张某返还房屋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