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殷先生:我和妻子李某感情不好,2005双方协议将位于南京市某区的一套登记在殷某名下的别墅归女儿,待女儿年满18周岁过户给女儿,作为女儿的陪嫁。可是令我万万没想到,在2010年初,妻子竟然偷偷拿走了我的房产证、土地证和身份证,带上一份委托书,来到本市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将别墅挂出。当年底,妻子和别人签订房屋中介买卖合同,售价410万元。因房产交易必须本人到场,2010年12月,她与一名与我长相及其相似的男子,到本市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发现这人是冒充的。妻子拿到钱以后就人间蒸发了。我无奈,满怀希望的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房产局的过户登记,却不料某区法院一审判我败诉。“明明是我的房子,为什么法院不能撤销过户手续?”我无论如何也想不明白。我不服,提起上诉,本市中院二审又判他败诉。
通程律师事务所杨建明律师: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有明确规定,如果房产是善意取得,房管局的过户手续就不能撤销。尽管在房管局时,李某没有提交固定的格式合同,但由于有房管局设计的审批表,有双方的签名、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等信息,符合合同的格式,可以认为是合同,这个过户手续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