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虽然已经离开人世,但留下一个“麻烦”,那就是生前有一套近50平方米的房屋。韩某既无配偶和子女,唯一的兄长也已去世了,而且其兄长也没有配偶和子女。这套房子该由谁来继承呢?这可给其原单位和相关部门添了一个大“难题”。为了找到韩某的合法继承人,生产服务处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方查找,但最终也没找到任何线索。对于以上事实,有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韩某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方面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予以证明。日前,该服务处的负责人来到法院,申请认定韩某的房屋为无主财产。案件开庭时,服务处人员称,多年来他们一直照料韩某的生活,并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现要求认定上述房屋为无主财产,收归申请人所有。
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查询和核实,也未发现韩某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为了寻找韩某的继承人,法官又委托《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寻找韩某遗产合法继承人的公告。公告期限一年届满,仍未有韩某的合法继承人向法院提出继承要求。
鉴于该情况,法院经审理对该案做出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生产服务管理处要求认定无主的财产系韩某的遗产。该遗产没有合法继承人,应作为无主财产收归韩某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在阐述判决理由时,法官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该类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特别程序,该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