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房产卖给你了,且绝大部分款项已交清,多年来你也一直在将房产出租赚钱,只是因为卖主原因没办土地过户手续罢了。可后来卖主在没有与你商量的情况下,私自把你一直在管理、使用的房产卖给了第三人(开发商),开发商在没有取得任何产权证的情况下,又私自把房产卖给了第四人。当然,房子一直还是你在实际控制着,后面的买主也一直没有办到产权。那么,这些房产产权该归谁?
最近,邵阳市洞口县的胡思涛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官司经过一审重审再审,历经三年,可最终胡思涛等来的是“合同有效,但房产已被多次转让,《房地产转让协议书》已不可能实现”这样的结果。于是,胡思涛最先买得并一直在使用、收益,后又被卖主多次转让的房产最终该归谁没有一个定论,这些房产也就陷入了“胡思涛一直在实际使用和控制却办不了产权过户,后来加入的买主同样也拥有不了”的尴尬境地。
合伙购房约定“双方均不得反悔”
还是先来看看胡思涛的购房经历吧。
根据洞口县人民法院和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胡思涛,1955年生,家住洞口县洞口镇双龙路。尹显安,1964年生,同样是洞口县洞口镇人。
2002年8月,尹显安和葛邦伟二人以出让方式共同取得洞口县老罐头厂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各占一半产权。
2005年5月30日,尹显安将其所购房地产以140万元转让给袁再洋、袁可为、胡思涛、刘权安四人,并一起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协议书》。合同约定:“即使不即时成立,双方也不得反悔。”
协议签订当日,胡思涛等四人依约向尹显安付定金30万元;同年7月,胡思涛等再次依约向尹显安支付房地产转让款70万元,尹显安也依约向胡思涛等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大部分房地产及房产证原件;同年7月20日,胡思涛等四人再次向尹显安支付房地产转让款10万元。
根据协议规定,当胡思涛等四人偿还清以尹显安名义在工商银行办理的100万元贷款时,尹显安应配合办理房地产的过户手续。但尹显安不但没有依约配合,反而私下将房地产转卖他人。于是,余下30万元胡思涛等四人也就没再支付。
2005年8月20日,胡思涛等四人按出资多少,对尹显安卖给他们的罐头厂房地产进行了分割,并签有协议、草图,相互间隔清晰。因分割时按好地差地搭配,胡思涛受让房产被分割成三处:一处东抵大路,南抵河边,西抵王政权地基,北抵王仲秋等13户住宅楼;一处东抵谭萍房屋,南抵河边……一处东抵大路,南抵尹益龙房屋……
此后,在所购房产内,袁再洋办起了木材加工厂,刘权安办起了机械修理厂。胡思涛则将所得房产对外出租,且至今仍归他在管理、使用和收益,房产基本保持原样。
卖主私下将房产再次转卖
此后,尹显安受让了葛邦伟所拥有的老罐头厂另一半房产。在未与胡思涛等四人沟通协商的情况下,他于2006年3月4日与洞口县立新物业公司(下称立新物业)签订了《洞口老罐头厂联合开发合同书》,连同已转让给胡思涛等四人的房地产整体作价296万元入股合作开发,“后来实际由立新物业独立开发”(终审法院认定)。
随后,通过多次分别协商,袁再洋、刘权安、袁可为3人先后于2007年、2008年退回了受让的房地产,立新物业负责退回了转让款,并赔偿了损失,支付了违约金。但胡思涛不同意退回受让的房产,尹显安和立新物业也就没有退回其房地产转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