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处房地产之后又被多次转让,因此,胡思涛请求与尹显安继续履行房产转让协议,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实现”为由,终审判决维持洞口县法院的重审判决,即驳回胡思涛要求尹显安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的诉讼请求。就譬如一个人被拐卖到外地生活了好些年甚至还生了小孩,最后原配发现了报警了,不管被拐卖者有没有可能重新回到原来的家庭,政法部门肯定都要打击不法拐卖者及非法买卖婚姻者,最大可能地维护原配的合法权益。
“谁是谁非谁该占有谁不该占有,法院应该有个明确判决。何况在本案中,房子一直还是由原告即胡思涛在控制和占有着,其他一卖再卖的受让者只是拥有一纸协议而已,而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则一直还在卖主手里,怎么就叫‘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实现’?”
蒋律师还认为:原洞口县老罐头厂的房地产取得人是尹显安,尹显安一屋多卖,物权究竟归谁?从本案事实看,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尹显安所签合同是2005年5月30日,且自2005年8月27日起房产便已交付给申诉人占有、使用、收益至今;尹显安与立新物业联合开发合同签订是2006年3月4日;立新物业与曾雁飞、周海兵签订的地基转让合同是2006年9月26日。
胡思涛、立新物业、周海兵、曾雁飞均未办理产权证,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主张权利,这应根据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之规定,应从先行订立合同,先行支付土地价款,先行合法占有等原则优先确认该房地产产权。
据了解,胡思涛2005年5月30日自尹显安处所受让的三处房产,目前尽管一直还是他在实际控制、使用、收益,但后来均被立新物业私下转让,有的还被一转再转,而最后的买主大多是政法部门的人或与政法部门密切相关的人。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3日出台)
第二款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三)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